資格外活動許可

法源依據:入管法第十九條(資格外活動的許可)。

重點說明:

入管法附表一及附表二依照外國人所從事的活動、身份及地位等將在留資格區分為27類,同時也明確的規範了擁有各種資格的外國人在日本可以從事的活動。另外,依據入管法第十九條之規定,外國人如果計畫從事該在留資格規範以外的活動,且為「伴隨有收入的業務活動」或「帶有報酬的活動」時,應事先獲得法務大臣的許可。以上說明指出入管法規定外國人如要變更其原來的在留的目的,而從事其他伴隨有收入業務或有報酬的活動,就必須辦理在留資格的變更許可手續。

本條法律同時也規定如從事原在留目的活動之同時,在不影響原有活動完成的狀況下,從事伴隨有收入的業務活動或從事帶有報酬的活動時,可以向法務大臣提出「資格外活動許可」的申請,在獲得許可後,就可以合法從事規範內的活動。 基本上,外國人在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時,必須同時遞交計畫從事的活動內容、雇主或企業名稱及工作地點等資訊,並記載在該許可書上,明確規範可以活動的內容。但是,以「留學」、「就學」及「家屬滯在」這三種在留資格居留日本的外國人,因其獲得的是綜合性質的資格外活動許可,所以活動內容、地點不會受到特別規定,可以隨時的更換,但仍有活動時間及不能工作地點的限制,其所取得的資格外活動許可之相關規定如下:

*活動地點的限制:得從事店舖式色情服務、非店鋪式色情服務、影像信號發送式色情服務,以及店舖式或非店舖式電話交友服務等活動。

*活動時間的限制:留學生從事資格外活動一週限於28小時以內,長假期間1日限8小時以內。